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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户炒股 亏本被“追债”
发布时间:2007-12-24

原告手持欠条 称账户是被人盗用 被告矢口否认 说双方是“合作”关系———

  本报讯北京市民张某未经许可,擅自使用朋友姚某的股票账户炒股,并造成姚某的经济损失。记者上午获悉,市一中院终审判决,判令张某赔偿姚某经济损失10万元。

  据姚某诉称,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期间,张某未经许可私自操作买卖他的股票,结果给他造成3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。为此,张某写下欠条,答应于2005年1月31日前还清欠款。但后经姚某多次催要,张某一直拒付,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给付欠款。

  张某辩称,当时姚某同意他借用姚某账户内资金进行炒股,承诺赚钱给提成,赔钱不用赔,并告知了证券账户和密码

  张某称,2004年12月20日前后,经姚某同意,其用姚某证券账户和密码购得股票ST江纸。2005年1月,姚某见该股票未获利即将该股票抛售,后姚某胁迫其写下了虚假“事实经过”和“欠条”。此后,姚某多次雇讨债公司人员要钱,其在威逼之下已偿还了姚某5万元。

  经法官调查,2005年1月11日,张某在两份打印的“事实经过”上签名。该两份“事实经过”内容大意为:由于张某未经姚某允许,盗用股票账号盗卖盗买股票,截至当天共造成姚某经济损失30余万元。

  同日,张某向姚某出具欠条一张,证明张某因未经姚某允许,违规操作姚某的股票账户,造成姚某亏损15万元,由张某负责偿还,偿还时间为2005年1月31日前。

  一中院认为,张某在“事实经过”上签字,并向姚某出具欠条的行为,应当证明张某系在未经姚某允许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姚某名下的股票账户进行违规操作,造成姚某的股票损失。张某应当依据欠条中的承诺,积极履行还款义务。

  法院还认为,张某在书写“事实经过”及“欠条”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,未曾提出过异议,应视为张某对“事实经过”及“欠条”的确认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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